专长领域

联系我们

  • 姓名:王铁军
  • 手机:13834669938
  • 邮箱:39802526@qq.com
  • 证号:11401202110371307
  • 律所:北京市炜衡(太原)律师事务所
  • 地址: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418号千禧•中环金座19层

您当前的位置: 首页> 合同纠纷> 合同诉讼中证据审查和判断

合同诉讼中证据审查和判断

来源:太原著名离婚律师   网址:http://ywls.viplaw.cn/   时间:2020-06-17 16:06:51

分享到:0

  导读:合同诉讼中证据审查和判断。本文结合人民法院在合同诉讼中的审查程度等,为你讲解了合同诉讼中证据审查和判断的知识。

 

 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,全面地、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。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,应当辨别真伪,审查确定其效力。

 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,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。对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,需要在法庭出示的,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。

 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、法律事实和文书,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。

 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。物证应当提交原物。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,可以提交复制品、照片、副本、节录本。

  提交外文书证,必须附有中文译文。

 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,应当辨别真伪,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,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

 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,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,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

 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,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。

  对于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人的证言,不予采信。

电话联系

  • 13834669938

扫扫有惊喜

扫一扫,惊喜等着你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