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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房屋买卖公证书范本】遗产继承公证书的有效性在线答疑

来源:太原著名离婚律师   网址:http://ywls.viplaw.cn/   时间:2014-10-21 16:10: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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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【房屋买卖公证书范本】遗产继承公证书的有效性在线答疑

    网友提问:

    我的父母已去世,留有3套房产和财务等。我的爷爷奶奶还再世(爷爷是脑萎缩)。

    我的爷爷奶奶同意也自愿放弃他们应继承的份额,去了公证处,公证书已经办下来了。

    但是我的佰佰大爷们知道此事后要到法院以爷爷奶奶名义起诉我,理由是他们年纪大了没有是非分辨能力以监护人的身份去告我。1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受理案件?2公证书在此时是否起作用?他们有没有推翻公证书的可能性?3在案件受理期间会不会冻结我和我父亲名下的所有财产?

    律师回答:

    1、法院可以受理;

    2、公证书又被推翻的可能;

    3、不会。

    相关法律常识:

    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,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、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、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。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,是国家预防纠纷、维护法制、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。

    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。前者是 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,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、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,借以防止纠纷,减少诉讼。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;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,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,其目的是作出裁决。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行为包括:证明合同、委托、遗嘱等法律行为;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;证明法律事实包括引起法律关系产生、变更和消灭的事实;证明非争议性事实,某些事实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,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,亦得公证证明;对于追偿债款、物品的文书,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;保全证据;保管遗嘱和文件;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,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;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宜。

 
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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